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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严格管理,严肃纪律,树立良好的校风,进一步完善学生管理工作规章制度,特补充制定此细则,望全体师生周知。
一、
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开除校籍或劝退:
1、
不论起因如何,凡找校外人员(包括亲属)参与打仗者;同学之间打仗造成严重后果者;
2、
在校内、外吸烟者;经常上网及参与赌博者;
3、
考试作弊(包括自己作弊或帮他人作弊)者;
4、
连续旷课一周或累计旷课36课时(含自习)者;
5、
男女生交往过密,造成严重影响者;
6、
有偷盗、欺骗、故意破坏公物行为者;
7、
无端顶撞、漫骂等老师、情节严重者;
8、
触犯法律、移交公安部门处理者;
二、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记大过或记过处分:
1、
同学间打仗的主要责任者;
2、
同学间打仗的主要参与者;
3、
和校外人员交往过密、有参与宴会喝酒、甚至酒后到校,影响恶劣者;(此项严重者亦可开除学籍)
4、
男女同学之间非正常交往者;
5、
有骂人、说脏话行为者;
三、
下列情况者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:
1,
经常迟到、早退、旷课、屡教不改者;
经常不完成作业,严重扰乱班级课堂纪律屡教不改者;
2,
经常违犯宿舍纪律,不服从舍务人员管理者;
3,
经常在教室或走廊大声喧哗、打闹,屡教不改者;
4,
经常不按学校要求穿校服、着装仪表奇特不符合学生身份屡教不改者;
四、
补充说明:
1、
学生犯错误后,可根据情节及本人的认识,减轻或加重处分。
2、
学生受处分期间不参加任何评优、奖励,不享受任何优惠政策或待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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